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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54号原告:彭某,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