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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梁芬、孙一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梁芬,孙一凯,苏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4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2号。负责人沈毅锋,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赵哲丰,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芬。被告孙一凯。被告苏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被告梁芬、孙一凯、苏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98元减半收取5999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