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湘宏盛安玻璃加工厂与张冬良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湘宏盛安玻璃加工厂,张冬良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湘宏盛安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5082256-6。经营者:杨群,男,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017。委托代理人:刘泽沛、黄培秋,分别。被告:张冬良,系原中山市××明××的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湘宏盛安玻璃加工厂诉被告张冬良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湘宏盛安玻璃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登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