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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林智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林智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商初字第188号原告: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昭龙。被告:林智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智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扬州市恒一五金工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