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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锦章与颜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锦章,颜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9号原告谢锦章,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颜素妹,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章与被告颜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素妹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800号君悦华庭4号楼2梯××房,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办理被告颜素妹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800号君悦华庭4号楼2梯××房(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字第20150××号)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杰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