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令建与被执行人刘俊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时代新城。被执行人刘xx,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时代新城7号楼2单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四民初字第44号判决有异议,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复查。被执行人刘xx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后,再依据该判决内容进行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x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四执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晓巍审判员 崔家祥审判员 孙胜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