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宗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64号罪犯张宗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州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宗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3)湘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三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宗柏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2.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4.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18分,2015年2月至6月5次获晚值班奖分共2.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宗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宗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