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龚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龚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