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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先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盖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二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只能由涉案图片的摄影师或依法得到授权的美国盖帝公司提起诉讼,华盖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二、《确认授权书》及其附件的名单无法证明涉案图片是否包含在内,且该《确认授权书》存在多处瑕疵,缺乏合同生效的基本条款,一审、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有误;三、新飞公司提供的“昵图网”所刊登的图片等证据已经构成相反证明,足以推翻一审、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四、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在多起案件中使用,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且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明显过高。综上,新飞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并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华盖公司辩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华盖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益。首先,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gettyimages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其授权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人。其次,其他网站中虽然展示有涉案的钟表图片,但并不表示该网站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最后,新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或使用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本院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新飞公司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一为新飞公司称于2015年7月9日在华盖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对涉案图片进行搜索的结果,为证明华盖公司的网站中不存在涉案图片。二为新飞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到的部分裁判文书,为证明华盖公司在其他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曾因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益以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新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第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关权益以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新飞公司提出,华盖公司提交的《确认授权书》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且无法证明涉案作品包含在授权的范围内。此外,本案仅能由涉案图片的摄影师或getty公司提起诉讼,华盖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认为,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包括: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以及华盖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确认授权书证明华盖公司系根据getty公司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案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在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公开出版物上的发表行为,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本案中,华盖公司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新飞公司主张作为相反证据使用的在其他网站中发表的图片,经二审法院查明,由于其均附有不享有著作权的声明,故不具有推翻华盖公司权属证据的证明效力。新飞公司还称,其于二审判决作出后在华盖公司的网站中并未搜索到涉案图片,故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院认为,新飞公司提交的与其图片搜索行为有关证据的取得时间为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图片的展示情况,亦不足以否定华盖公司于一审程序中提交且已被新飞公司认可其真实性的涉案图片权属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新飞公司虽然不认可华盖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或提出其他异议,但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亦未提交任何具有证明力的相反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认定华盖公司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新飞公司所提华盖公司所涉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本案认定有所不同故原审裁判应予撤销的主张,由于个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不尽一致,不足以成为支持新飞公司再审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新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新飞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新飞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一审、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将本案新飞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为3000元的作法并无不当,新飞公司对此所提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佟 姝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