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周焰生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周焰生。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怀国土执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被处罚人周焰生违法所得7609.543吨×27元/吨=205457.66元;2、对被处罚人周焰生违法所得处以20%的罚款:205457.66×20%=41091.53。以上两项合计共对被处罚人周焰生处以246549.19元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审 判 员 郑桂生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