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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由晨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