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