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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锡荣与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锡荣,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江锡荣。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栋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向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锡荣诉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锡荣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锡荣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本诉、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锡荣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锡荣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江锡荣的反诉。本案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元,由原告江锡荣负担。本案反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25元,由被告深圳市锦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卓然(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