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卞友祥与夏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友祥,夏士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卞友祥,居民。被告夏士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友祥诉被告夏士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友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友祥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卞友祥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