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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方文清与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清,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23号原告:方文清,男。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钟,男。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汉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清诉被告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文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文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文清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