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方文清与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清,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823号原告:方文清,男。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钟,男。被告: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汉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清诉被告李金钟、宿州市兴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文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文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文清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