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书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76号罪犯高书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园少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书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20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到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高书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且属犯罪时未成年。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高书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高书虎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高书虎可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书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高书虎,在2014年4月、2015年4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高书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犯罪时未成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书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