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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栋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68号罪犯沈栋。2004年12月31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减刑十一个月并缩短考验期十一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至2007年2月10日止。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7)张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苏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突出,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0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警官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沈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沈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沈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栋,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沈栋,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2014年2月受到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沈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