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树珍与贾习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珍,贾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272号申请人张树珍。被执行人贾习勤。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树珍与被执行人贾习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确认贾习勤在本案中应支付张树珍8965元,张树珍根据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贾习勤2414.92元,相互冲抵后,被执行人贾习勤还应支付张树珍6550元,并主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