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洪明明与张金龙、倪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明,张金龙,倪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洪明明。委托代理人刘晓青(受洪明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龙。被告倪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明明与被告张金龙、倪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明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明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金龙、倪晓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洪明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