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增全与被执行人刘小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全,刘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1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全,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刘小林,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增全与被执行人刘小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申请将被执行人屏蔽、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1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