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何夏莲与耿从云、陶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从云,陶翠霞,何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从云,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翠霞,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系耿从云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夏莲,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耿从云、陶翠霞与被上诉人何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从云、被上诉人何夏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陶翠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委托手续,本院已依法对陶翠霞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5月19日,耿从云、陶翠霞以经营需要为由,向何夏莲借款200000元。当天,何夏莲通过其丈夫操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至陶翠霞银行账户。2014年3月1日,耿从云、陶翠霞,再次向何夏莲借款50000元,何夏莲以现金形式出借给耿从云、陶翠霞。耿从云、陶翠霞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何夏莲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同时约定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后利息付至2014年8月底,自2014年9月1日,耿从云、陶翠霞未再支付利息。何夏莲曾多次向耿从云、陶翠霞催要借款,均未果,何夏莲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耿从云、陶翠霞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1月9日,在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判认为:耿从云、陶翠霞向何夏莲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耿从云、陶翠霞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法律责任。何夏莲主张耿从云、陶翠霞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何夏莲主张耿从云、陶翠霞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因该约定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耿从云、陶翠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何夏莲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070元,由耿从云、陶翠霞负担。耿从云上诉称:耿从云、陶翠霞向何夏莲借款属实,但2014年9月1日后支付的5000元是本金,原判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何夏莲辩称:利息是下月支付上月利息,2014年9月份后支付的5000元是支付2014年8月份利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提供的证据,相对方亦无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二审另查明:耿从云、陶翠霞向何夏莲出具250000元借条时间为2014年3月1日,从何夏莲在原审审理期间提供的银行对帐单和转帐记录反映,耿从云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每月支付何夏莲利息5000元。本案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2014年9月份后耿从云支付了5000元均无异议,何夏莲认为该5000元是支付2014年8月份利息,耿从云认为是偿还借款本金。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应予认定。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耿从云20**年9月份后支付的500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2、原判认定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算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耿从云、陶翠霞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从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息支付方式为下月支付上月,2014年8月1日应该支付的是2014年7月份利息。因此,根据双方的利息支付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2014年9月份后支付的5000元应认定为支付2014年8月份的利息,原判认定本案利息从自2014年9月1日起算并无不当。耿从云上诉称该款是归还本金,原判利息起算时间不当,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耿从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耿从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