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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明义与王艳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义,王艳涛,马占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89-1号原告王明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张守海,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阿荣旗新源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保,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义诉被告王艳涛、马占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9.14元,减半收取2979.57元,由原告王明义负担。审判长 郑 权审判员 王红娟审判员 张维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冬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