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启祥、张云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启祥,张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639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平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启祥,男被申请人张云飞,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启祥、张云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启祥、张云飞价值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XE215C,产品识别码:XCMG102150BBO2330)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启祥、张云飞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XE215C,产品识别码:XCMG102150BBO2330)一台。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