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豪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黄江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豪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江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南昌豪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佃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作生,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祖生,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系该公司债权部经理。被告黄江财,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代理人邹显锋,系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豪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江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江财提出原告与南昌顺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强行拖走被告的装载机,现已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并认为本案必须以该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黄江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扶书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