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亦智与方建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智,方建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陈亦智。委托代理人:杨凤娇。被告:方建区。原告陈亦智与被告方建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宝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亦智的委托代理人杨凤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亦智起诉称:2013年7月23日,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龙港支行申请购买二手房贷款90万元,银行要求原告提供第三方账户,将发放的贷款汇入第三方账户,为此,原告提供方建区账号为43×××78的账户。同年8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龙港支行将90万元的贷款汇入被告方建区的上述账户。随后被告向原告提出暂借该笔款项使用数日,原告便答应了。但被告未按约返还,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承诺每月支付原告1%的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日期为实际借款日(即银行放款日期)。2015年3月时,被告停止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和剩余的利息。故诉请判令:一、被告方建区立即偿还原告陈亦智借款90万元及2015年3月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亦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信息,用以证明银行将90万元贷款汇入被告账户的事实。被告方建区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院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购置二手住房于2013年7月2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苍南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编号为330027227-2022-20130345869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苍南支行于2013年8月6日将贷款本金90万元划入被告方建区账号为43×××78银行账户中。后被告方建区未向原告归还上述贷款,便向原告陈亦智出具借款金额为90万元的借条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6日,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和还款日期。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份止,借款本金和剩余的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方建区于2013年8月6日代原告收取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90万元,事实清楚,应予返还原告。被告在拒绝归还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其行为性质已变为民间借贷关系。故被告方建区向原告陈亦智借款9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方建区偿还借款9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要求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原告诉称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份,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方建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亦智借款9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陈亦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方建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