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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大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96号罪犯安大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大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大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三三年十二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安大军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53.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2.9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12次获奖励分共27.2分。该犯本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安大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安大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大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二年一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