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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存宽申请执行张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宽,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宽,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敏,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申请人刘存宽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案,现被执行人张敏已将2015年度以前的孩子抚养费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毛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天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