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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焕玲与王广文、牛运娟、王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玲,王广文,牛运娟,王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20号原告:杨焕玲,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文,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牛运娟,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王广杰,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杨柳村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玲与被告王广文、牛运娟、王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焕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王广文、牛运娟所有的位于濉溪县闸河东路北侧利华九点阳光×#××濉私房字第××号、×#××濉私房字第××号、×#××号濉私房字第××号、商业××室濉私房字第××号商业用房、位于濉溪县岱河路政法巷××栋××室濉私房字第××号房屋及登记在王广杰名下位于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号房屋(备案号××),担保人孙华(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濉溪县老城北关公平巷濉私房字第××号房产及位于老濉河西岸濉私房字第××号商住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焕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广文、牛运娟所有的位于濉溪县闸河东路北侧利华九点阳光×#××濉私房字第××号、×#××濉私房字第××号、×#××号濉私房字第××号、商业××室濉私房字第××号商业用房、位于濉溪县岱河路政法巷××栋××室濉私房字第××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广杰名下的位于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铭城花园×#×#××号房屋(备案号××)。三、查封担保人孙华位于濉溪县老城北关公平巷濉私房字第××号房产及位于老濉河西岸濉私房字第××号商住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