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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尚华程诉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胡代弟、上官喜来、李扭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华程,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胡代弟、上官喜来、李扭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尚华程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胡代弟、上官喜来、李扭过。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华程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915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