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奇军与唐江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周奇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唐江庭,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奇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江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江庭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住房1套。现申请执行人周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