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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94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日被羁押,当月3日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途经浦城县临江镇新街村徐厝弄刘某住宅时,见该住宅一楼大厅内停放着一辆黑色男式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H4C7**),钥匙未拔,乘无人之机盗走该摩托车。2015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驾驶闽H4C7**摩托车途经沙县高砂镇渔溪湾路段,准备盗窃路边摩托车汽油时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43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刘某摩托车被盗现场照片,刘某住宅情况照片,涉案摩托车照片,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邱某到案经过,沙县公安局高砂派出所抓获邱某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退出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我随身私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