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晓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晓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711号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苟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学东,该公司职员。被告:芦晓桃,女。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晓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晓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芦晓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天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