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加丽、吴小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10月30日文件编号:(2015)第1573号拟稿人:邓玉校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73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坤。被告吴加丽,女,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吴小茵,女,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加丽、吴小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裔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