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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253杨成保与无锡市滨湖区北郊汽车运输队、王德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保,无锡市滨湖区北郊汽车运输队,王德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成保,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波,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北郊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区青山路22号。投资人王德军。被告王德军,男,1963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啊320911196305075717,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保与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北郊汽车运输队、王德军挂靠经营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成保在法定期限内未交公告费,且经本院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伟东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