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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826号原告何某,女,1938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男,1972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潇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华、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何某与陈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陈某1及陈某3。陈某2于2014年8月9日去世,未留有遗嘱。陈某2生前购买车牌为京NF1R**号奔驰E200小轿车,登记在陈某2名下。陈某3已经放弃继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NF1R**号奔驰E200小轿车归我所有。被告陈某1辩称,何某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京NF1R**号奔驰E200小轿车归何某所有,我不要求其支付折价款。经审理查明,何某与陈某2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二子,即陈某1、陈某3。陈某2于2014年8月9日去世,未留有遗嘱。陈某2的父母先于其去世。2012年7月,陈某2购买京NF1R**奔驰E200一辆,于2012年7月9日领取行驶证,登记在陈某2名下。何某为北京户口,其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8月24日,陈某3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公证:”......本人于2014年8月9日起获悉相关丧事和遗于我之遗产事宜。我拒绝接受此遗产,并熟知,我之拒绝不可撤回。”北京市海城公证处于2015年8月25日出具(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959号公证书,对上述的翻译件与原件相符进行了公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信、户口薄、行驶证、《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京NF1R**号奔驰E200小轿车系陈某2在其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何某所有,其余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现陈某2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依法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陈某3在陈某2去世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陈某1同意遗产由何某继承,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名下车牌为京NF1R**号的奔驰E200小轿车归原告何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