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园园、段福兰、魏有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园园,段福兰,魏有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赵园园,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段福兰,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魏有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园园、段福兰、魏有福关于确认广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于2015年10月30日出具的(2015)邱字第94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园园、段福兰、魏有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经广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段福兰医疗费64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14天×15元)、营养费210元(14天×15元)、护理费1365元(14天×97.5元)、误工费3351.6元(45天×74.48元)、交通费160元、摩托车修理费800元,计12539元,由赵园园负担;二、赵园园汽车修理费1950元,由魏有福负担;三、其他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