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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冷秋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076号罪犯冷秋年,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秋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冷秋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冷秋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4.2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本次减刑缴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秋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