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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松年与吴孝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松年,吴孝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石松年,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吴孝得,男,苗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松年与被执行人吴孝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孝得应赔偿185271.97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1.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贵州省石阡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委托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