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婉文与廖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婉文,廖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76号原告杨婉文,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6。被告廖挚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1。原告杨婉文诉被告廖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婉文、被告廖挚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婉文诉称:被告在2015年4月20日借原告25000元正,并承诺在2015年7月20日归还30000元正。但被告并未还款。原告多次致电均无法联系被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30000元;2、被告按照欠款本金支付2015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当前银行活期存款利息0.35%,暂至2015年9月29日本金及利息为30020.42元);3、被告廖挚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廖挚勇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还了3000元,具体还款时间已经忘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廖挚勇向原告杨婉文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廖挚勇(××)于2015年4月20日借杨婉文(××)人民币25000元,承诺于2015年7月20日归还30000元整”。同日,原告杨婉文向被告廖挚勇账户转账支付2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廖挚勇未依约还款。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廖挚勇已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说清具体还款时间,原告杨婉文称该3000元大约是在2015年9月十几号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杨婉文提供的借据原件、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廖挚勇借款之后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廖挚勇尚欠原告杨婉文借款本金22000元(25000元-3000元),本院对原告杨婉文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借款本金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廖挚勇在2015年7月20日应归还30000元,该30000元实际包含借款本金25000元及3个月的利息共计5000元,即原告杨婉文主张被告廖挚勇归还的30000元“欠款本金”中实际包含了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5000元。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定利率范围,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廖挚勇应付利息如下:计息本金(元)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截止时间年利率(%)应付利息(元)25,000.002015/4/202015/7/201,533.33原告杨婉文主张2015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0.3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说清被告廖挚勇归还3000元本金的具体时间,结合原告杨婉文的陈述,本院认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再结合被告廖挚勇的还款情况,自2015年7月21日起,被告廖挚勇应付利息计算如下:计息本金(元)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截止时间年利率(%)应付利息(元)25,000.002015/7/212015/9/1922,000.002015/9/20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9月19日,被告廖挚勇应付利息合计1548.16元(1533.33元+14.83元),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廖挚勇应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0.35%计付给原告杨婉文。本院对原告杨婉文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婉文清偿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19日的利息为1548.16元;此后的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婉文负担10元,被告廖挚勇负担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