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九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邱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邱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九初字第017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县。被告邱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被告田某某,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左 丽 英审 判 员 赵 德 林人民陪审员 郭新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