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法执字第00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师雪飞、陈月娥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548-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8号。机构代码:75711253-0。法定代表人闫锡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师雪飞,男,汉族,1987年4月17生,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35号院5号楼3单元602号。身份证号码:4105031987041750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548-1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师雪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雪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师雪飞在招商银行62258837201101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