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承德市中心医院、王玉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中心医院,王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22号,组织机构代码:40194276-0。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院长。被执行人王玉民,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王玉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行为履行义务部分,本院已依法于2015年11月23日强制执行完毕,但金钱给付部分判决内容却因被执行人王玉民暂无给付能力而一直无法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中心医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玉民的财产线索、状况及下落,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