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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08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