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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增耀与李秀奎、李文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增耀,李秀奎,李文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金增耀,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亮,农民,(系金增耀之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奎,农民。被告李文早,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增耀诉被告李秀奎、李文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增耀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增耀以缓和双方矛盾、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增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增耀负担。审 判 长  陈小平审 判 员  廖 凯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