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二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二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二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黄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二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二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二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二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二牛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二牛撤回上诉。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华审判员 宣庆龄审判员 严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旻隽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