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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承健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80号罪犯崔承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承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崔承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崔承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崔承健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承健,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崔承健,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9分。2014年2月、2015年5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及继续追缴的赃款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崔承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承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