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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2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上海柯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思公司”)出纳期间,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9份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昕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2,800元,其中税额132,629.04元,上述发票均由柯思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柯思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张某某、丁某某、陈某、陆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电子缴款凭证、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13万余元被骗,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涉案单位上海柯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