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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宋国茹与前达木尼、李艳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茹,前达木尼,李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茹,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前达木尼,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艳江,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宋国茹申请执行前达木尼、李艳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716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艳江在翁牛特旗海拉苏信用社的账户xxxxx、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