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玉雪申请房宏亮退伙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雪,房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雪,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房宏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玉雪与被执行人房宏亮退伙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雪于2015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宏亮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房宏亮尚欠申请人刘玉雪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8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