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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1031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务工。2015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吕某饮酒后驾驶浙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乡市崇新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上莫村村委北侧50米处时,与由吴吟驾驶的浙F×××××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吕某身上有酒气,遂带被告人吕某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又依法抽取被告人吕某的血液样本,并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测,被告人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酒精呼吸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网上查询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利群 微信公众号“”